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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瑕疵的種類以及處理方法
票據瑕疵的種類以及處理方法
一、瑕疵票據的分類:
(一)微小瑕疵票據
1、背書章和被背書相符,但背書位置偏離,壓框或完全出背書欄框外。
2、背書公章和私章外框重疊。
3、票據正面記載事項或背面被背書欄未使用黑色或藍黑色。
4、被背書書寫不規范,辨認字跡困難,但無明顯錯字。
5、刻制的被背書人名稱印章加蓋時字樣顛倒。
6、票據正面非必須記載事項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兌行認可。
7、粘單使用不規范
?、?未使用兩聯式粘單、“背書人簽章”字樣印制成“被背書人簽章”字樣或無“背書人簽章”字樣。
?、?粘單未按照標準規格制作,造成騎縫章壓框。
?、?沒印“粘單”字樣。
?、?印刷“粘貼單”字樣。
(二)一般瑕疵票據
1、票據紙張缺乏完整性,缺邊、缺角,但不影響票據正反面要素的驗審。
2、背書章、被背書位置進入相鄰欄內超過四分之一。
3、背書印章或騎縫章色淺模糊。
4、粘單撕過重粘,但騎縫章與被背書連續且被背書無涂改現象。
5、同一欄中背書章重復加蓋或被背書人名稱重復書寫。
6、背書日期不符合邏輯規則,前后不連續或存在涂改現象。
7、背書章與被背書不連續,票面已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做更改,但未由相關責任人出具證明。
8、出具的承諾函不規范。
9、粘單發生斷裂,使用玻璃膠重新粘貼,未由相關責任人出具證明。
10、票據記載事項為復寫紙或機打非黑色或藍黑色,且未由相關責任人出具證明的。
11、金融機構背書無承兌專用章,且未由相關責任人出具證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據
1、票據有污跡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書難以辨認。
2、承兌票面有破損或撕裂。
3、被背書添加或涂改,有錯字、漏字、自造字現象。
4、背書或騎縫漏蓋公章或私章 。
5、同一背書人連續重復轉讓背書。
6、背書或騎縫章因疊章造成字跡難以辨認,或背書蓋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損。
7、騎縫章加蓋未騎縫,且未由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和前一手背書人都出具書面承諾函。
8、騎縫章與背書人簽章有重疊。
9、背書用章不規范,或銀行未使用承兌專用章且責任人未出具承諾函。
10、第一手背書章與收款人名稱不符或被背書人與背書章不符。
11、被背書人名稱簡寫。
12、機打式票據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稱過長,由經辦人手寫補全,且承兌行未出具書面承諾函。
13、票據存在其他影響背書連續性的重大瑕疵問題。
(四)不合格票據
1、偽假票據
2、無效票據
1)票據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簽章與名稱不一致
3)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書寫不規范或有涂改現象。
4)票面記載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5)大小寫金額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長于6個月。
3、權利障礙票據
1)票據正面或背書人簽章欄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
2)已做成“質押背書”的票據。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據。
4)票據正面加蓋承兌銀行結算專用章。
5)背書欄已記載“委托收款”字樣或加蓋過銀行的結算專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兌的商業承兌。
二、我國法律關于瑕疵票據的規定
我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三、瑕疵票據的處理
瑕疵票據的風險是指票據票面上存在不規范的要式行為。
票據上的瑕疵多是由于缺少記載事項、背書不規范、印章不清楚、書寫欠規范、抬背不符、不規范的簡稱。
1、另行附紙的補充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票據法規定,與票據相關的所有記載事項必須體現在票據的正面、反面或粘單上,以便使票據流通中的所有關系人得以充分知曉。
實務操作中經常會遇到承兌人要求持票人對票據中的某一事項做附紙方式的補充說明,由于此種方式未與票據構成粘單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僅具有安慰函作用。
2、央行:更正事項必須體現在票據上
在更改記載事項時,原記載人應使用劃線、打叉等顯著方式注銷原記載內容,并在更改處簽章證明,然后記載正確事項。被背書人記載錯誤的,原記載人為該手背書的背書人。
票據上的簽章錯誤或不清晰的,應比照上述做法,由原簽章人使用顯著方式注銷錯誤或不清晰的簽章,并在更改處簽章證明,然后再記載正確簽章。
3、如何把握瑕疵票據辨析的尺度
背書用章問題
背書章出框問題
騎縫章問題
票據粘單規定
日期簡寫或涂改問題
書寫不規范問題
關于背書涂銷、空白背書
背書不連續問題
4、承兌人依法可拒付的票據
(一)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三)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四)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
(五)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六)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
(七)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八)以背書方式取得但背書不連續的;
(九)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5、退票理由書應包括的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無退票理由書的應視為無理退票。
人民銀行銀發【1991】《關于加強商業承兌管理的通知》第六條:
承兌銀行對已承兌的銀行承兌,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不得以交易糾紛和本身承兌的責任拒付票款。對于持票人用欺騙手段取得票據的,承兌銀行可予以抗辯,但對經背書轉讓承兌的其他債權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辯。
6、長三角銀票承付自律公約
對下列銀票,承兌銀行不得延付或拒付(不屬瑕疵票據):
可識別背書行為的背書部分出框;
背書章邊框不完整;
前后依次重復背書;
背書記載或用章不清晰但仍可識別;
銀行承兌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背書時未使用全稱但與印模相符;
背書記載或簽章時使用的顏色不一致;
背書有誤但經背書人在票據上更正并簽章確認的。
7、下列票據,作出說明后,承兌銀行必須付款
對下列已到期票據,銀行承兌的承兌行保證在收到持票行或有關票據行為人明確說明疑問事項《票據委托收款說明》的當日或次日付款:
(一)票據背書方面,包括:背書書寫存在錯字、漏字;粘單騎縫處印章不完整、粘單斷裂后重粘;信用社使用單位公章背書;被背書人未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背書人的背書簽章未全部在背書人欄內;背書簽章重疊、背書記載或用章不清晰影響正常識別。
(二)局部破損、或遭水浸或污染但仍可識別,且法定必要記載事項齊全的票據。
(三)委托收款憑證中付款行全稱不規范的票據。
(四)粘單使用三聯或四聯;粘單上無“粘單”、“背書人簽章”字樣。
(五)其他承兌行認為有瑕疵但可以付款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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